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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普通的、诚实的公民,由于不习惯法院的运作方式,经常被法官的奇怪服饰和法官在法庭里高高在上的架势所困扰。
此时,理性人才会主动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实现风险的最小化。《侵权责任法》第4条还专门重申: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1]国家任务的首次扩张旨在预防私法自治原则的滥用,与风险控制有关的特别民法由此产生,如危险责任。一体是指三个位阶的风险控制工具将构成一个有机结合的风险控制工具体系,它们相互之间将呈现出一定的关联性、层次性和结构性。鉴于惩罚性赔偿、财产罚、财产刑、自由罚与自由刑在威慑补充效果上具有同质性,因而需要做出以下协调:首先,关于惩罚性赔偿与其他威慑补充机制之间的协调,由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实施依附于一般威慑机制,因而它在威慑补充机制中应当优先适用,只有当惩罚性赔偿的程序无法启动或出现威慑不足时,才适用其他威慑补充机制。[14]于是就不难理解,为何传统中国以刑为主的诸法合体结构中,极少出现有关私人风险的立法,除非风险行为威胁到社会和谐和封建等级秩序。我国当前的立法任务也主要集中于行业立法,仅1990—2010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制定了111件行业立法。
第一,这里的分不再是部门法分割之下的关起门来搞建设,而是构建开放的部门法体系,并为后续的部门法协调预留通道。这种自我修复范式使部门法的内部结构日益复杂、精深并自成体系,但整体上的风险控制效果却因遭遇瓶颈而停滞不前。简言之,土地发展性收益的基本逻辑为:强调规划管制→承认土地发展权→建立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土地增值收益共享(市场价格―合理征税)。
我国现行的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制度既不能遏制土地违法行为,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耕地锐减问题。通过落实和量化土地产权,从产权安排上解决资源初始配置的不均衡。[①]2012年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但长期以来,受土地产权模糊、市场不完全、价格机制缺位、收益分配不合理、信息不对称、外部效应等因素的影响,中国土地市场的价格、供求、竞争和利益分配等机制受到较大程度的扭曲[21],市场调节失灵。
土地市场是在用地需求与供给关系的相互作用下形成的,并通过供求机制、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共同实现对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良好的土地市场能够有效调节土地供需矛盾,促进供需平衡,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土地发展权的制度设计体现的是一种利益衡平理念,为市场经济体制下调和遗产保护与市场逐利间的矛盾,遏制遗产地过度开发提供了解决路径。
土地交易所实质就是土地发展权交易的中介机构,系非营利性事业法人监督服务机构,主要职责在于建立农村土地(实物和指标)交易信息库,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③]。3.3协调发展:重庆地票交易模式 地票交易就是土地权利人自愿将闲置的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等复垦为耕地[②],经验收合格后产生建设用地指标,即地票,实质就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另一方面,市场机制难以尽善尽美,加之外部经济效应的存在,土地资源的配置势必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辅之。3.2共享发展:厦门金包银模式 金包银项目是针对工业集中区周边的村,按15平米/人预留安置地,通过征地款集资在村外围建商住两用建筑,供失地农民开店、出租(不得转卖),为工业区外来人员提供餐饮、居住、购物等服务[28],实现为工业集中区提供配套设施的同时改善村庄环境和村民住房[29]之目的。
土地发展权是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方式,也是优化资源配置,加强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迹保护的有效工具。2014年《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再次强调,要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因此土地发展权的归属设置应基于公平分配的原则同时兼顾国家和失地者。构建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从交易结果上解决资源配置结果的不公平。土地发展权的此种配置对公民权利侵害最小,且有效平衡土地增值社会返还目标与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等目标间的关系[20],通过综合考量各方因素,解决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三者间利益分配格局混乱,促进公私利益双赢,在落实政府土地用途管理和规划的基础上,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保障农民的耕作权和土地收益,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地惠及全体人民。
更是经济新常态下,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地票交易成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助推扶贫开发的重要手段。
借助公私交融的土地发展权概念,不仅有利于实现国家、集体、个人多方联动,达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之目标,同时也是对政策精神之法律回应的现实需要,更是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内在需求。金包银是中国地方政府运用土地发展权理论协调政府、企业、失地农民和农民集体等多方利益的有益尝试。
目前中国的土地权利体系设置并不利于耕地保护,全民所有自然资产的所有权人不到位,权益不落实[11],导致经济利益驱动下耕地资源被无序地开发和掠夺,造成耕地资源污染、破坏,土壤物理结构改变,内部生态系统受损[12],人多地少,用占世界7%的耕地,解决占世界22%人口温饱问题[13]的基本国情也加剧了土地利用的严峻性,限制了土地利用的可持续性,对土地资源甚至整个生态环境系统造成不可逆的破坏。[②]2008年《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本办法所指建设用地挂钩指标,特指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可用于建设的用地指标。以《土地管理法》修订为契机,借助于法权这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工具来保障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增值收益公平分配目标得以有效实现,无疑是土地权利体系建设的内在理性之表达。地票交易是中国地方政府运用土地发展权理论探索土地资源合理配置的有益尝试。事实上,现有的土地利用、改革矛盾的本质在于土地发展性利益的争夺,在法律上表现为土地发展权。截止2018年11月,重庆市土地交易所交易地票27.4万亩共534.7亿元[31],随着地票交易的成熟完善,2017年《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以国家政策的形式明确深度贫困地区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框架内跨省流转,使增减挂钩成为助推精准扶贫,实现脱贫解困的重要途径。
地票的产生需经历4个环节:申请、依标准复垦、验收、合格后申请确认并核发地票,地票产生后需通过土地交易所进行交易,借助市场在全市范围内调剂农地转用指标,提升农地价值,补偿复垦成本。2.4保护自然文化遗产,遏制过度开发 土地发展权的文化功能强调通过调和遗产保护的经济压力与市场逐利间的矛盾,保护自然文化遗产,遏制过度开发。
以湖北省为例,自2017年增减挂钩指标实现省内流转以来,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交易,共筹集扶贫资金105.25亿元 [32]。遗产保护的经济成本与市场规则短期逐利间的矛盾不可避免的影响了自然文化遗产的去留。
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是资源配置的两种基本方式。‘银是规划允许保留的村庄,实现就地城市化[30],成功解决了土地利用过程中的人地矛盾。
金包银实施的核心环节是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方式,具体表现为:赋予农民和农民集体土地发展权,妥善分配土地性质变更后的发展性收益,通过实体分割(如公寓和店面)、股权分红(集资入股厂房、配套用房)等方式,在保障失地农民和农民集体的财产权以及分享城市化红利机会的同时构建可持续收入来源机制,从根本上确保农民失地不失收。文章来源:《中国土地科学》2019年第6期,引用请以刊发版本为准。解决人地矛盾,维护社会公平。研究方法:文献分析法。
通过受限区与非受限区容积率的量化、限定和转移,保证农民的合理补偿减少农地流转,限制开发程度,遏制过度开发(图3)。2.3完善土地市场,优化资源配置 土地发展权的经济功能强调通过市场主导与政府辅助的有机结合,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研究结论:土地发展权制度是一种有效的土地管制方法,也是深化土地法律制度改革,实现土地产权清晰化、资源配置最优化、收益分配科学化、土地交易市场化的内在诉求,其设置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作者简介:王霞萍(1990-),女,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这种制度设计契合所有权社会理性规则,一方面引入市场机制,以尊重和保护产权为基础,坚持民主自愿、公平协商的原则,通过讨价还价、谈判协商、公平交易的方式以合理的市场价格补偿权利人(集体、个人),实现土地增值收益的初次分配。一方面,土地资源市场配置的实质是土地产权平等自愿的等价交易,这就需要清晰、量化的产权和公平的交易环境。
[③]2008年《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设立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在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在市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建立农村土地(实物和指标)交易信息库,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办理交易事务所。土地发展权在强调国家对土地管制、规划具有根本性和正当性的基础上,接受已有的涨价归公的制度现实,以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①]、修订《土地管理法》为契机,推行从计划到市场、由单一主体向多元主体、变补偿为征税的土地利用改革,承认权利人的土地发展权,保障集体、个人和国家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2 四位一体:土地发展权的多元化功能进路 一项具体的制度安排,要想从理论构想过渡到制度实践必须具备实效性和可行性。此外,中国目前的土地权利立法多是重静态层面的土地权利而忽视动态层面的土地权利,且相关权利皆是从土地所有权中派生出的对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限制。
市场与政府的双重失灵导致中国土地资源配置不合理,土地市场混乱。此时政府的适当干预是调节市场失灵的必要手段,但事实上中国政府在土地市场的干预中存在越位和缺位的失灵现象,具体表现为行政效率低下、过度干预、不受产权约束、预算分配偏离社会需求、权力寻租[22]等。
旅游经济的快速发展使遗产地土地批租转让成旅游建设用地急剧扩张,无序的土地流转使遗产地农用地剧减、植被破坏[24],不仅破坏了周边地区的生态系统,也威胁到遗产本身的维系。一方面,土地升值带来自然文化遗产保护与土地开发的市场博弈。
[26] 珠海湿地通过赋予果农土地发展权,以政府出资租用、购买的形式,在保证果农继续经营果园(土地用途、现状不变)的同时获得土地发展权的对价,依靠政府的警察权和财政激励措施有效遏制经济人的自私性和土地违法事件的发生,推进十分珍惜、合理的土地利用和耕地保护国策的落实,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之目的,为创新中国土地权力体制,推进土地法治建设提供了蓝本。[26] 2012年珠海区政府启动只征不转的保护方案,将湿地内的万亩果园集体土地征为国有,通过立法确保土地用途、现状不变,保留农地性质作为永久性生态用地,禁止任何商业开发活动,湿地所在的村社获得10%的留用地,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满足群众长远利益需求[27],珠海湿地成为中国湿地保护的典型。